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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 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一、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1、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 、若专责监护人要临时离开时怎么办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 ,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 。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
专责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2、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 。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中,有许多工作作业技术复杂,邻近强电场而空间活动范围窄小 ,安全条件差,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相对不够充分。对此,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视现场实际条件 ,确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监护的人数,增设专人进行专职的特殊监护。这些为保证安全专事监护责任的人员就是专责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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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孤光自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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