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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湖北商会
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缩 写:HBCCH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籍在湖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中介服务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在湘湖北籍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 ,加强与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反映在湘湖北籍企业的合法诉求,促进湘鄂两地经济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 ,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 、共同富裕 ,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 、管理、法律、会计、审计 、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 、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 ,促进经济 、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 ,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长沙市工商联或湖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湖南省委 、省政府及湖南省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湖北籍企业和人士在湘投资兴办的、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湖北省驻湘的各类经济 、服务组织与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愿意承担本商会的义务,交纳会费 ,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2、经理事会讨论或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 、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常务理事、监事;
(五)制定会费标准,决定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
(六)决定更名 、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顾问和秘书长;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但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各理事进行盖章签字确认。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可视本会理事人数的多少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 ,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湘鄂工商界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 、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程序同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并应修改章程。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其他1-2名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 。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分一般会员级差会费 、理事级差会费、常务理事级差会费、副会长级差会费 、常务副会长级差会费、会长级差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 、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 、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 ,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等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
第三十一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温州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湖北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 、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湖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温州经济社会 ,为温州及湖北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银苑大厦A幢504室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温州市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 、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温州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 、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 、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 ,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
(五)加强会员与湖北省的联系,提供湖北的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六)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 ,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
(八)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学术研究的湖北籍人士及其企业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温州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湖北籍人士。
第九条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7一9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一2名。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出席理事会 ,监督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 ,对捐赠资助财物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09年10月18日经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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