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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户籍管理执法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山东省户籍管理办法》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 ,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 、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
第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 ,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
第七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 ,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户
第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
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十一条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
第十二条设立集体户 ,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
(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 ,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
第三章户口登记
第一节出生登记
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 ,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
第十五条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 ,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 。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 ,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医学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十九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 。
第二十条本人出生在外国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
(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 ,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
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四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 ,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 、死亡登记 。
第二节收养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二十六条 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 ,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
第三节恢复登记
第二十八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第二十九条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第三十条军人退出现役的 ,按照退役 、转业安置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
第三十一条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 ,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通知》(〔2005〕政联字第2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时 ,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信息为准 。
第四节其他情形登记
第三十四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换领。
第三十五条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四)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 ,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 。
第三十六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 、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二)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 。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 ,向拟定居地申报。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 。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
第三十九条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 。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四十条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 ,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户主 、亲属或者村(居)委会等未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后 ,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四十三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统一办理。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入伍报到前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第四十六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 、属于现役的新生,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申报。
第四十七条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 ,并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 。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十八条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
第四十九条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 ,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申报 。
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明申报。
第五十条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 ,经核实确认后,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时,发现申请人已获境外居住国国籍或者定居资格而尚未注销户口的 ,应当及时通报公民户口所在地户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外国人在国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办理护照后,持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 、涉外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申报。
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
第五十二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申报。
第五十三条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 ,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 。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 ,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第五十四条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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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 。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负责领导管理武警内卫和警种部队,指导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其他部队。武警部队设司令员 、第一政治委员(公安部长兼)、政治委员各一名,设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若干名。武警内卫部队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队和武装警察师组成 。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 ,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武装警察师下辖团、营、连,分布在若干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武警警种部队由黄金、森林、水电 、交通部队组成 ,分别设有指挥部,为该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 。武警总部下辖直属学院,总队和警种部队指挥部下辖初级指挥院校。
所以不同警种过程和训练课程都不一样。
(首先可以告诉你参军最大年龄是23岁 ,明年你也没问题,你的学历更没问题了,参军要求的是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文凭了 ,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我再发给你今年征兵的信息,你参照一下 ,明年不就明白了)
今年的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 。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征兵对应征者的身高、体重、视力及血常规等要求都作了调整,并且特别强调招收高文化素质兵员。
据介绍 ,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 ,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 ,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 ,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 。四是血常规 、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 ,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 ,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 ,可以缓征 。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 、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 ,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 、生活情况 ,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 ,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 、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 、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 ,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县 、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 ,选
定政治思想好 、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由县 、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 ,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 ,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 ,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 、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 ,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由县 、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 ,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 、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 ,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 、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 。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 ,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 、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 ,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
第二十四条 由县 、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 ,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 ,一个县 、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 。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 、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
第二十五条 由县 、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 ,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
连长 ,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 ,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 ,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 ,可在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 ,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 ,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 、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 。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 、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 ,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 、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 、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 、市 。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 ,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 、警备区) ,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 ,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 ,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 。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 ,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 、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 ,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 ,不超过四十五天 。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 ,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 、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 ,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 ,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
第三十九条 县 、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 ,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 ,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 ”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 、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 、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 ,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 、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新兵连主要训练:队列、擒敌、战术 、体能
队列包括:单兵队列、班队列、三班四哨
擒敌:包括姿势与步伐 、拳法、腿法、防击打技术 、还有擒敌拳
战术:主要训练的是单兵战术 ,其中包括:卧倒:持枪卧倒、端枪卧到;运动姿势:低姿匍伏、高姿匍伏 、侧身匍伏,、高姿侧身匍伏、滚进(停止间滚进和行进间滚进)
体能:包括五公里越野、100米冲刺 、蛙跳、俯卧撑、单腿伸登 、组合体能练习等
在部队你要注意的是:部队最讲究的是服从再服从!即使上级或班长的的命令是错误的你也不能当面顶撞,先执行,等执行完以后在向上级或班长反映。其次就是要尊重上级、班长和老兵。
新兵训练一般2个多月,主要是队列训练、体能训练 ,大部分时间是用来队列训练,主要包括稍息 、立正、原地间转法、齐步正步跑步等等,一般部队下午4点以后开始体能训练 ,主要包括单双杆 、5000米跑等等,当然也会辅助一些其他的训练,例如军体拳、俯卧撑之类 。另外对于新兵来说 ,叠好军被也是非常重要的,往往是新兵连的第一道难关,这也是训练内容之一;白天充实的训练累得够呛 ,但夜间紧急集合短促的哨音常常会打搅到新兵同志的好梦,为了训练应急能力,这也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双休日还是会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呵呵!听起来是不是不太爽哪?不过新兵连真的很有意思!让人怀念一辈子 ,当然不同的部队会不太一样,可能还有针对专业的训练,不过越是“苦难”的新兵连就越能给你最深刻美好的回忆!祝你快乐!军旅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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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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