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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释之严格执法
封建社会,可以用金钱买官。张释之年轻时,他二哥出钱为他捐了个保卫皇宫的小官 。张释之整整干了十年 ,觉得没有什么盼头,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当时朝廷有个官员叫袁盎,觉得张释之这个人不错 ,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荐他。
汉文帝便破格召见了张释之,让他谈谈天下大事 。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 ,关心政事,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向汉文帝一一道来,具体而不空洞 ,说得汉文帝频频点头。不久,文帝就封他为公车令 。
张释之当上公车令后,有一天,见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 ,眼见到了宫门口,也不下车,竟想长驱直入。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 ,不让他俩进宫,判定他俩犯了过宫门不下车的“不敬 ”罪,上奏皇帝。
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 ,他们的举动把皇上也吓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道:“都是我的错 ,我没有把儿子教育好 。”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们二人才获准可以进宫。
当时的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 ,官职很低微,却敢于弹劾太子与梁王,这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好在汉文帝是很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心怀不快 ,反而认为张释之的敢作敢为是好样的,对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为中大夫 。
一次 ,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城巡视,来到城北中谓桥。不知怎么桥下突然钻出一个人来,惊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匹 ,马高声嘶鸣起来,那个人吓得拔腿就跑。卫队紧紧追赶,抓住了那个人。皇帝命令交给张释之处理 。因为那时张释之已经担任了廷尉 ,掌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个冲撞皇帝车驾的人,那人从实禀告说:“小的是路过这里 ,听见皇上车驾过来的吆喝声,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桥下面。后来听听没有声音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 ,就钻了出来 。想不到车驾还未过去,正好给小的撞上,小人实在是无意冲撞 ,望大人查明真相,饶恕我吧。”
张释之听了那人的申诉后,仔细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弄清了真相,觉得那人说的都是实话,便罚了那人四两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你判得太轻了吧 ,幸亏朕的马比较驯服温和,不然的话,还不把朕摔伤了? ”
张释之见汉文帝不高兴 ,便从容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不管是皇上还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 。本朝的法律对于无意惊驾的处罚就是处以罚款 ,所以我就遵照这条法则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就显得有些随心所欲,那么 ,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请陛下再考虑一下吧。”
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就照此办理吧 。”
没多久 ,又发生了一桩案子。有人偷盗先帝庙中座位前的一块玉环。文帝大动肝火,命张释之判偷窃犯灭族之罪,张释之根据刑律的规定 ,奏请判为杀死窃犯一个人,并把尸体抛在街上示众 。文帝听了很不满意,说:“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罚条律来跟我作对 ,神圣的宗庙竟然有人敢进去偷窃,这个国家还成什么样子? 我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护罪犯呀。 ”
张释之严肃地取下头上的乌纱帽,对文帝说:“作为一个最高司法官 ,我从未庇护过任何一个犯人。如果有人偷盗宗庙里的东西就判灭族,那么万一有人盗掘先祖的陵墓,又该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这件事跟太后商量 ,太后觉得应当依法办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张释之的奏请。
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 、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 、"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 ,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 ,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 、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 ,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个人利益包括经济收益 、生活安全、权力地位、名誉声望等 。社会整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发展 、文明进步、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对立冲突的。
例如,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了,个人才能富裕。一个人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去发财致富。但是 ,当社会全体成员不可能以“齐步走”的方式共同富裕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经济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冲突 。
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 ,所以其个人利益便经常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
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有些国家则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把个人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之一就表现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定位上 。东方国家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因此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团利益或者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多采用向个人利益倾斜的价值定位 ,而美国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美国人在建立其司法制度的时候采取了强调个人利益的态度 。他们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具体体现 ,离开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就不复存在,因此司法系统必须首先保护个人利益 ,必须强调保护个人利益。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他们认为被告是个人利益的主要代表,检察官则是社会利益的主要代表。由于被告方在法庭上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 ,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 。
司法公正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司法公正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 ,即倾向于司法活动的整体公正或个体公正。对此,本文在后面还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什么是执法不阿的张释之?
汉文帝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文帝坐车所驾的马受到惊吓.于是(文帝)派骑兵逮捕(他),把这件事交给廷尉衙门处置.张释之查问(这件事).那人说从外县来,听到跸藏在桥底下.过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走过了,就出来,看到文帝乘坐的车马,就立即逃走罢了.廷尉奏明判罚,一个人冒犯跸,判他罚款.文帝愤怒地说:“这个人明明惊吓到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温柔和顺,换了别的马,难道不会使车坏而伤害到我吗!但是廷尉才判他罚款! ”张释之说:“律法是天子和天下的百姓共同遵守的.如今律法(就)这样,(如果)改变它(来)重罚他,这律法将不被百姓所信任了.况且当时如果皇上立即下令诛杀他也就罢了.如今既然已经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是最好的执法官,应当公平执法,一旦有偏颇,天下使用法律(就会)随他或轻或重,百姓岂不会手足无措?只有(希望)陛下明察这事!”过了很久,文帝说:“廷尉判罪是正确的.”
张释之处处以朝廷的利益为重,以“廷尉,天下之平也 ”谏劝汉文帝对犯跸者不能根据一时之气随意用刑,表现了他那刚正不阿的精神~
张释之是西汉文帝时南阳堵阳县(今河南方城东)人,官任廷尉,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
有一次 ,他随汉文帝出行,正当皇帝的车驾人马走到中渭桥时,突然从桥下窜出一个人 ,把皇帝坐车的御马吓得又叫又跳,汉文帝大怒,立即派侍从把那个人抓起来 ,交给廷尉张释之去治罪。
张释之不敢懈怠,回去后立刻对那个人进行审讯。经过详细的审问后了解到,这个人原来是长安的一个乡下百姓 ,今天进城走到中渭桥时,正赶上皇帝车驾出行,下了清道戒严的命令 ,所以就急急忙忙躲到桥下 。他在桥下等了好大一会儿,以为皇上的车驾人马已经过完了,就从桥下走了出来。刚出来就看到皇帝的御车和仪仗队伍正在桥上,吓得慌慌张张地赶紧跑开 ,没想到会惊吓了御马。
张释之查明案情后,认为这个人是偶然过失,只是违反了清道令 ,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罚金后就把人放了,并将处理根据和结果禀报给汉文帝。
汉文帝因为自己坐车的御马受了惊吓 ,龙颜大怒,不太理智,原以为张释之为了替自己出气 ,一定会将惊马的人从重治罪 。没想到张释之不仅没有顺从皇帝的心意,反而只判了罚金就放人了。
汉文帝火冒三丈地责问张释之:“这个人胆大包天,竟敢惊吓了我的御马。幸亏这匹马脾气柔顺 ,要是一匹烈马,岂不是要让我受伤害吗?你怎么只是判他罚金就了事呢?”张释之见皇帝不满意自己对惊马人的依法判决,而是想要超越法律,按他一时的情绪来加重判罪 。刚正不阿的张释之不怕冒犯皇帝 ,义正词严地说:“国家的法律是陛下和老百姓都应该共同遵守的。惊马人的案子,依据现在的法律,只应当判处罚金 ,可是陛下却想要超出法律加重处罚。若是按陛下的意见办,以后法律就无法取信于民了 。再说,如果当时陛下下令立即处死惊马人 ,这案子也就算了。可现在陛下又把这个案子交给廷尉来审理,廷尉的职责就是要掌握量刑轻重,是主持天下公平的执法之人 ,一旦廷尉断案稍有差错疏忽,全国各地的执法官在量刑时就会忽轻忽重,甚至随意变更。这样一来 ,老百姓就会手足失措,无所适从了 。这点还要请陛下三思。”
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这番话后,沉思良久,感到张释之所说的话句句在理 ,都是从维护国家法律来考虑的忠言,就接受了张释之的意见,并表示说:“廷尉的处置是恰当的。”张释之坚持依法量刑 ,避免了轻罪重判的错误 。
惊马人的案件处理后不久,西汉朝廷又发生了一起重大案件。有人胆大妄为,偷窃了汉高祖庙中神座前的玉环。汉文帝对窃贼敢于盗祖庙大为恼怒 ,全国上下一致行动,盗贼很快就被抓到了。汉文帝下令把盗庙贼交给廷尉严加惩治 。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中规定的偷窃宗庙的珍宝 、服饰、器物的处罚条款,判处盗贼斩首示众的“弃市 ”刑罚。
张释之把这个判决上奏汉文帝后 ,汉文帝勃然大怒,责问张释之:“这个贼无法无天,为非作歹 ,竟敢盗窃皇家祖庙中的玉环器物。我之所以把此案交给廷尉去处治,就是要你严加惩处,判以灭族重刑 。可是你却像办平时其他案子一样,只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 ,上报判处的意见。你这样处置他,怎么能够维护先帝高祖的尊严呢?再说也违背了我尊奉祖先,恭敬、孝顺的心意。”
张释之看到汉文帝大发脾气 ,便脱帽叩头谢罪,口里却依然据理力争地辩驳说:“根据法律规定将窃贼判处‘弃市’就是最重的了 。到底是判斩首弃市罪还是判灭族罪,应该按照罪行情节的轻重来定。现在要是对盗窃了宗庙中的玉环器物的贼就判以灭族罪的话 ,那么有朝一日,再有个胆大妄为的亡命之徒,若公然去挖掘祖庙 ,到那时陛下又将用什么刑罚来加以惩治呢?”
开明的汉文帝听后沉思不语,下朝后与太后商量,并接受了张释之的正确意见。
由于张释之执法严明 、依法办事并敢于坚持正确主张 ,不以个人好恶来论罪,对皇上也不阿谀逢迎,所以在他任廷尉期间避免了许多冤案,得到了当时百姓的称颂 。历史上有记载说:“张释之为廷尉 ,天下无冤民。 ”
依法办事,也有个罪罚相当的问题。一个人的过错有大小、轻重的区别,受到的处罚也应该是轻重不同的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 ,如果带着情绪、好恶,往往会处理不当,即重罪轻判 ,或轻罪重判,这里就有一个度的把握。张释之就很好地把握了这一点,哪怕得罪了皇上也要坚持恰当的定罪方法。这种精神值得后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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