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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一定要注意无论在哪里进行 征地 都有进行补偿 ,并且补偿还要签订 征地补偿 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商议好的,不得存在欺骗行为 ,确保补偿款的总金额即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 拆迁补偿 款的份额确定,以及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并约定 违约责任 。另外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的流程要合法 、标的物合法。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 ,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 、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 ,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 ,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二、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注意事项 1 、签订 土地使用权 出让协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我们所办过的一些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目前当事人因与其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主题不适格而蒙受损失。那么,哪些主体才是适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订主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 ,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主体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出现了乡镇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主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情形。对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方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 。 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此,自2005年8月1日起该解释开始施行时起,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 土地出让 协议一律无效;而2005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 ,则必须在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才能有效,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对于其他主体与他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于其不是适格的主体且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共利益 ,因此,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在实际中 ,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招商等部门为了引进投资项目,经常与投资者签订《代 征地协议 》,并在协议中许诺为投资者交付土地并办理土地证。 对于这类合同 ,由于其内容并不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合同的标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 ,不得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认定无效。但是,由于这个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民事主体 ,那么这个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不好认定 。并且,由于这些政府部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职权来确保协议中承诺的条件能够兑现,所以其属于越权行为。因此,作为投资者与政府签订这类合同的风险很大 ,并且,除了国家利益受损失外,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2、程序 、内容合法 (1)程序合法 按照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协议、 招标 、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主要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此后,对于各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禁止采用协议方式出让,而必须采用招 、拍、挂等公开的市场化方式。《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未采用招、拍 、挂的方式的 合同无效 。但这类合同可能因该行为方式、内容和可能的结果导致合同无效 。 (2)标的物合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予以出让,其必须经过有批准权政府(省级和国务院)征收后才能进行出让。因此 ,在签订以征收土地为标的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候,应当查明批准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 。 3、救济途径 (1)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变合同无效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创造了“补办手续违法变合法 ,无效变有效”的原则。并且,前一个司法解释将后一个规定的补办手续的时间提前至起诉前而不是后一个规定的“ 一审 期间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以使合同有效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可以通过补办使其生效的合同仅仅限于2005年8月1日前 ,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有条件通过请求 国家赔偿 的方式挽回损失对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一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无权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对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批准机关赔偿。 综上所述,在土地征收的流程上,不管是和谁进行签订协议 ,都应当注意一些合同的事项,有些人因为不是很专业,对合同的条例也就无法十分的清楚是否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这时也是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考量合同的内容 。
您好!农村房屋拆迁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 征地的原则: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征收征用土地的 ,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 、 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
(二)注意研究当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 ,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 、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 ,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 、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 ,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
5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 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 ,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附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 ,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 ,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 、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 、养殖场、坟墓、厕所 、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 ,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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