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学校法律责任含义和种类
1.学校教育法律责任含义
学校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所谓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 ”,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这是国家运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对规避教育法定义务、超越教育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从而补救受到侵害者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是“违法必究”原则的具体体现 。
2.学校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学校实施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但并不是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教育法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学校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15种主要方式作了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 ,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某些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 、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 ,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 。此外,如果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则还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 、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 ,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对国家设立的普通全日制学校,一般不采取罚款或取缔的处罚形式 ,因为对这类学校的处罚不能影响其完成国家教育任务及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也不能由于学校或者几个人的过错而作的处罚,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
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可依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其承担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 、刑事制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河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行政法律责任 。同法第81条对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给予刑事制裁性法律责任 。
二、学校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责任认定依其性质和内容分属于公安 、工商、税务、教育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违宪责任的认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认定的规定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此类违法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私分或归个人所有等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克扣教育经费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 ,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 ,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贪污罪。
学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 、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具有上述行为 ,则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明知有危险,却放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责任主体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即不采取任何措施 ,听之任之,漠不关心,或者认为可以侥幸避免危险。
学校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由人民法院对其追求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情形。
3.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非法举办学校行为主要有:(1)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愈期不予改正的;(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弄虚作假 ,骗取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的;(3)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
属上述行为的(1)由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举办的学校予以撤销 。(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指未经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授权,擅自举办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或设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点,或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围的考试项目,或虽经批准有承办资格 ,但在考试的种类设置与内容上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 。对上述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2)对有违法所得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主要情形有:(1)不具有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学位证书;(2)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 、询私舞弊;(3)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5)滥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从中牟利 。
上述行为 ,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可采取下达通知 、公告等方式不予承认其效力;责令违法颁发证书的机构收回已颁发的证书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予以没收。(2)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在违法颁发证书过程中有违法所得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对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颁发学业
证书的资格。
6.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 、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 ,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给受教育者财产权益带来损害,有时也给其受教育权益带来损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主管、直接从事和参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一招生工作人员 ,违反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达到使考生或其他人员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录取等个人目的 ,故意采取隐瞒、虚构 、篡改、毁灭、泄露 、提示、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在招生考试、考核 、体检、保送生推荐等各个环节上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象 、以假乱真等枉法渎职行为,使不应该被招收录取的考生及其他人员被招收录取,或使符合招收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他人员未被招收录取的均属徇私舞弊。
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根据其情节及后果轻重 ,决定适用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由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活动中欺骗、蒙混行为 ,或者指使、纵容、授意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试纪律混乱的行为。
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认定
1.因工作失职未能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 ,或未能如期达到规定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实施义务教育是中小学校的法定职责,因工作失职而影响义务教育规划的如期完成或未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 ,往往是同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其他行为交织 、结合在一起的,如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同时又妨碍了义务教育规划的如期完成和未达到办学条件的要求 。据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未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学生辍学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长,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教师在各自岗位上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学生辍学的,属于失职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主要包括:(1)违反规定乱收费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2)以未满足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为由而拒绝接收学生就学;(3)以学生未交纳杂费为由而拒绝学生就学;(4)拒绝接收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接收刑满、解除管教 、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结业 ,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
对上述行为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其“出租” 、“移作他用”的校舍、场地是否造成了妨碍义务教育的后果。如果未造成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后果 ,不应视为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的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校舍、场地;对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教科书要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授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 ,是指替代或妨碍审定教科书的使用,降低了教育质量,贻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 。
由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对其他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其所指的“行为”,包括法律、法规中虽没有具体规定 ,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 。对这类违法行为认定,要查明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事实或后果。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制裁。
侵占、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等违法行为,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其行为分析和处理意见在《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认定中已介绍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1.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行为人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 ,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未按时 、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 、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 ,属“拖欠教师工资 ”的行为 。
拖欠教师工资,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3.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教师 ,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包括行为侮辱、言词侮辱 、图文侮辱等。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也是《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制裁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农村一些公立学校学生越来越少?纠其原因,不外乎有三点原因。
第一城镇化进程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放开了对流动人口的控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 ,户籍制度的改变,这些流动人口逐渐稳固下来,他们的子女因此而离开了农村,进入了城市 。
第二教育资源的严重失衡 ,国家对于教育资源更多的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师资力量馈乏,教育质量不高 ,不能满足人们望子成龙的愿景,于是一部分有关系的进了城镇的公立学校。
由于城镇公立学校限制多,许多人进不了 ,而对于公立教育的有力补充私立学校,解决了这一矛盾,于是许多孩子离开农村 ,进入了位于城镇里的私立学校。
第三在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们由于自身原因 ,(年龄高,文化低,劳动多)只能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学业上 ,管教孩子上力不从心,这样造成了留守儿童逃学,厌学 ,最后退学 。
综上,农村公立学校学生越来越少,学校不得不撤校 ,并校,有的老师身兼数科,有的跨年级教学 ,教育质量可想而知。
纯属个人观点,共勉之。
农村公办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少,这是不争的事实 。
朋友和我怀着无限的感慨恋恋不舍的离开了她曾经战斗过的地方 ,一路上不停的感叹:怎么就没人了呢?人都到哪里去了呢?
其实,后来更从当地朋友的口中得知,这所学校还是好的呢,好几所村小由于人数实在太少 ,已经撤并,孩子们都集中到镇上中心校去了。
农村的公办小学,学生越来越少 ,各地都差不多,是个普遍的情况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想有以下几个 原因 。
什么也阻挡不了潮流,在城镇化潮流的裹挟之下 ,人们都纷纷在城市里买房 、就业,农村,只能是逢年过节回去一聚的老家 。留在农村的 ,只有少数不愿动的老人家,年轻人都出来了,所谓的农村空心化 ,主要就是人都走了,乡村自然就破败下来。没有年轻人,就没有下一代,没有了生源 ,农村的公办小学自然也就学生越来越少。
接下来的几年,我们国家城镇化率还要提高,进城人口还会继续增长 ,乡村小学的生源继续下降应该还会继续 。
这就是潮流。
实话实说,现在的农村学校,硬件条件也是很不错的 ,国家的投入也非常大。但是城市学校也在大踏步的发展,而且早已从硬件提升转为软件提升 。在城市里可以享受更好的教育,活动更多 ,见识更广,信息量更大,教学更科学规范 ,对比如此明显,怎么能让年轻父母在农村坐得住?
所以,现在年轻人结婚要求一定要在城市有一套房,最好是优质小学的学区房 ,让孩子一生下来就和城市孩子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这是起码的条件。
我们这里很多小区房子盖好就被疯抢一空,很大一部分是被刚结婚的农村青年人买走的 ,这些房子都对应城里最好的小学,就这一点就足以吸引你。
我老家县城的一所名牌小学,由于敞开收学生 ,有的班级膨胀成大班额,最多的达到一个班90多人,孩子们在教室里挤得根本动不了 ,老师上课只能用麦克风 。即使这样,还是每年都要拒绝一大批想进来的家长。
我的老家私立学校非常兴盛,尤其在农村 ,私立学校生源滚滚,公立学校门可罗雀。
我曾经研究过私立小学在农村为什么能立住脚,后来发现它极大解决了一个年轻父母的后顾之忧 。
大家都知道,随着公立小学逐渐向镇上集中 ,孩子每天的接送成了一个大问题。年轻父母大多在外面打工,没有可能接送;这个任务就交给了爷爷奶奶。所以,每天四次接送 ,都是爷爷奶奶骑着改装的三轮车奔驰在乡村的简易公路上,安全问题很大,而且非常牵扯精力 ,可以说是怨声载道,由此带来的家庭矛盾也非常多。
私立学校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以我老家旁边的一所私立学校为例,学生全部寄宿制 ,每两周休息一次,校车接送到家门口,住宿有生活老师 ,吃饭、洗衣、洗澡 、缝补衣服都有人管,家长可以探望,可以接回家住一晚上,非常灵活。学费是一学期7000元 ,比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费用自然是高,但是7000块也不过是一个青年劳力差不多一个月的工资,但就此可以解放爷爷奶奶 ,可以让年轻父母放心,可以减少许多的家庭矛盾,何乐而不为呢?故而趋之若鹜。
两相对比 ,公立农村小学自然式微 。
前两天放暑假了,我们当地农村的村办小学,也正式宣告结束了自己的 历史 使命。因为我们当地的农村 ,没有孩子,再在村小学上课了。而上学期也只剩4个学生,一年级两个 ,二年级和三年级一样一个,老师只有一个人 。
其实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好几年。到了今年之后通过调查走访,确实没有在下半年在入学的学生了,而之前的几个学生也都归到镇上的中心小学去了。所以我们村里的小学就不再开办 。
其实我们当时上小学的时候 ,那时候校舍还很破旧,整个操场都是我们学生和家长一起帮着铲平的,房子也是最简单的砖瓦房 ,连窗户上的玻璃都没有。但那时学校里有200多学生,可能是我们那个小山村有史以来学生最多的时候。
大概是在2000年以后,山村小学的学生就开始慢慢减少 。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的孩子少了一家只剩一个 ,另外一方面是随着经济收入的逐渐提高,很多人外出打工将孩子带到了城市中上学。还有一部分人即使没有到城市中,他们也会想着法的改善他们的上学条件 ,送到县城里或者集镇上去读书。
所以最近这些年农村小学的生源是一直在流失的,而到了2010年之后,外出打工的劳动力更多 ,人们对于读书的愿望更强烈,更愿意把自己的孩子培养成才,而且因为家庭收入也逐渐提高,有了可以培养孩子的基础。
所以从那个时候起 ,农村的孩子读书就更少了,绝大多数都搬到镇上或者县城里,并且有母亲陪 。可想而知 ,农村的生源没有了,肯定学校就不会再办下去了,因为这也会浪费公共资源 ,所以当地的也会考虑到将其合并整合,把更多的资源集中到优势的地方。
这就是农村地区很多村级的小学越来越少的主要原因。当然,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一说您的观点,感谢您的阅读 。
农村公办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少 ,是不争的事实。比我老家的乡镇小学为例,我们读书时(20多年前),每个年级有8个班,每个班上有60人左右 ,在校人数3000多人,十年前,每个年级只有4个班 ,每个班上50人左右,在校人数1800多,而如今每个年级3个班 ,每班人数30多,全校人数不足1000人。农村学校人数急剧减少,与多种因素有关 。
计划生育提倡独生子女政策 ,直接导致学生人数减少,这是主要原因。我们读书那个年代,每家孩子几乎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后 ,敢于生二胎的,都是不怕拆房子和罚款的人,像这样敢于生二胎的人很少,每家每户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 ,学生人数自然较少 。
随着 社会 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父母进城务工的越来越到多 ,子女随父母到城里读书的也不少,这是农村学校人数减少的另一个原因。
现在农村家庭也重视子女的教育,农村学校的教育很薄弱 ,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有经济实力的农村家庭想办法让子女到城里学校读书,农村学校中的优质生源也被其他学校挖走。导致农村的生源素质越来越差 。
现在农村学校中的很多村小都出现了倒闭潮 ,原来的校舍不是空置就是送给村上作为村务办公室,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学校的人数还会继续减少 ,大量的教室闲置,老师将面临无学生可教的尴尬境地。
本人就是在农村一所学校教书的老师。对于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学校师质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 。目前 ,农村学校的在编教师流动性大,留不住年轻教师。学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评聘一些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代课 ,这些人工资低,教学水平也一般。这样就导致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 。
2.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城里比相对落后。目前,国家对教育的投入还是在逐年增加的 ,但这还远远满足不了教育的需求,农村学校目前办学条件还很落后。制约了教师教学水平的发挥 。
3.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教育思想观念也提高了。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学习 ,将来的发展。宁愿到城里租房子,或者买房子,让孩子在城里接受更加全面的教育 。这是目前农村学校生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农村公立学校的越来越少 ,主要原因:
1.从学生家长层面,家长最关注的是学校的教学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教育的教学质量也有较大差距 。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硬件条件、学习氛围都是影响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2.从学生层面, 社会 的发展是很多孩子的父母走进了城市 ,学生不得不随着父母走进城市学校。亲情原因使孩子和父母义无反顾选择留在城市。
3.从教师层面,选择城市学校任教也是绝大部分教师的选择 。农村生活不方便,年轻教师个人婚姻问题等都制约着教师们的选择。师资力量薄弱 ,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自然提高有难度。
4. 社会 因素层面,越来越多的乡村居民选择让孩子去城市接受“更好的教育”,从众心理和攀比的影响 。
作为一个在农村中学工作了十年的教师 ,我经历过农村中学的繁荣,但也看到了它的衰败,记得我刚参加工作的前三年我所在的中学生源达到上千人 ,每到下课校园里人头攒动好不热闹,而现在的校园里老师加学生也不过百十人,校园显的空旷无比。那为什么农村学校人越来越少呢?我认为无非有如下原因:
首先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人涌入了城市 ,而他们的子女也自然而然的去了城里上学,如今很多村庄都是空心村,乡村凋零,都去城里上学了农村学校人少也就在所难免了 ,这一点从学籍系统的迁出比例上最为直观,这也是农村学校人数越来越少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私立学校迅速崛起吸收了很多来自于农村学校的学生 ,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中学人数变少 。和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的发展不受太多条条框框的制约,他们基本围绕升学率努力,简洁高效 ,成绩出来了名声也就好起来了,自然不愁生源,长此以往慢慢就形成了良性循环。笔者所在的县城就有几所超级中学 ,一个学校的学生数比全县农村学校的学生都要多。而公立学校的发展则会受到很多限制,因为公立学校不仅要追求成绩,更要应付很多的额外工作 ,甚至有时候额外的工作更重要,那成绩也必然受到影响,比如去年轰轰烈烈的均衡发展大检查就让很多学校疲于应付,为了迎接检查老师要填表 ,整理各种室甚至停课也要完成,学生无心上课,成绩好点的就转到城里了 ,剩下的基本都是学困生了,慢慢形成了恶性循环 。
第三缺乏优秀的师资力量,虽然每年国家都进行特岗教师招聘 ,但招进来却留不住,这些年轻的特岗教师学历高有活力深受学生爱戴,但大多数老师无法忍受农村学校艰苦条件 ,服务期满以后大部分都选择调往城里或者干脆辞职,所以农村学校老师中老年教师比例过高,结构比例很不科学 ,这些老师虽然教学经验丰富但知识老化严重乐观上也导致学生生源减少。
另外现在农村孩子留守儿童占据了很大比例,这部分孩子父母外出务工不能陪伴孩子,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也无法很好的照顾孩子,这时候城里的私立学校就成了首选 ,那里硬件设施齐全,而且多数配有生活老师可以很大程度上打消外出务工人员的顾虑。
真诚的希望乡村振兴,更希望乡村学校振兴!个人观点 ,不同想法我们评论区交流 。
的确!现在农村的公立学校生源越来越少,曾经一个班级四五十人现在甚至有些班级只剩十来个人,我认为生源越来越少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 、农村学校的教育资源落后。在我知道的农村小学 ,硬件设施就不说了,仍然是停留在一支粉笔、三尺讲台、几排破桌椅的时代。什么多媒体 、图书室、体艺发展都仍是空白。留不住人才,教师的水平相对也低 ,一个老师负责一个班的“语数英体美音”全科课程的现象普遍存在,输出也可想而知 。在读的孩子能学到的知识远远跟不上城里的孩子,家长做出到城里读书的选择也是必然的。
二、出生率相对以前下降很多。以前的农村每家动辄三个孩子以上 ,多的五六个都有,而现在人们最多就生两个,人口出生减少了,读书的孩子自然也在减少 。
三 、留守的孩子比较少。现在的农村几乎没有几个年轻一代在家。一般当公务员或老师的都会在县城买房安家 ,更大一批人是在各个城市里打工,条件好点的在当地安家落户孩子自然可以在城里读公立学校,条件一般的也会想方设法把孩子带在身边入读一些私立学校或者子弟工学校 。没办法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宝贝疙瘩,没条件也要创造条件让孩子留在城里读书。
其实,归根结底 ,主要还是农村的教育资源跟不上所致,可怜了一些不得不留守的孩子。期待改善农村的教育资源 。
笔者曾当过10多年的乡村公办学校教师,目前也在乡镇联系教育工作 ,也对老家的学校和工作乡镇辖区的学校做过相关调查。调查后的几点结论如下:
下面,我们先看看笔者老家和工作辖区内的公办学校的相关情况。
学校一:农村山区小学,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仍有学生近1000人 ,10年前350人左右 。三四年前开始回升,400来人,目前近500人。所教育局的统计,在进城落户越来越多的家庭这种情况下 ,同一类型的学校,能保持在500人左右已算较好的了。
学校二:镇政府所在场镇的小学,90年代后学生数逐年减少 ,由800来人降低到几年前300来人,目前又保持在近400人。
学校三:布局在村里的完全小学,学生数最多时500来人 ,最少时100人多一点,平均第每个班10来人,目前近200人 ,每个班有30来人 。
从这三个学校可以看出,各学校学生人数呈大幅度下降后,于三四年前开始有所回升 ,即使在城镇化迅速推进、人们纷纷涌进城市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生员,并不是农村公办学生数越来越少。
现在农村公办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少,学校的师资力量越来越差 ,教学设备校舍环境越来越甭,使得农村公办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少。城乡一体化,很多的农民因各种原因迁居城区 ,将自己的孩子带到城里的学校 。农村中经济稍微好一点的,眼见农村公办学校的师资不好,教学水平和教学环境江河日下 ,想方设法把孩子迁往好的学生,种种原因造成农村公办学校幼学生减少。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采枫”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文章不错《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