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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 、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 温带 寒带大学生 700元 800元900元研究生 750元 850元950元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 ,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 ,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 ,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 、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 、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 、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 ,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 ,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 ,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 ,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 ,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 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 、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 ,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 、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 ,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 。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 ,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 、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 、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 ,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 ,出国机票(车 、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 、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 ,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 。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 ,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 ,也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 ,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 ,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 、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 、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 ,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 、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 。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 ,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 、教学工作。 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回国后不再归还。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 ,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 、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中央法规)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
法律分析:(1)整体提高了对公派留学人员的奖学金和补助标准 。
(2)以往对公派博士/联合培养博士的资助要低于对博士后/访问学者的资助,从今年开始 ,CSC提升了对公派博士/联合培养博士的资助标准,与对博士后/访问学者的资助相同;
(3)以往美国根据城市的生活成本,分为三类地区。根据最新的通知文件 ,美国改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指美国繁华的大城市,如纽约市、洛杉矶等,对每位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提供2000美元/月的资助,二类地区为其他普通城市 ,对每位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提供1900美元/月的资助 。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四、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 、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 ,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 。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七 、 已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 ,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
公派留学博士回国待遇
法律分析: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的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 、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 、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
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发放标准不一样 ,高消费国家的高消费地区,发放的资助金额会高一些,低消费国家低消费地区的资助金额会相应的少一些
法律依据:《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 、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
第二条 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 、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
第四条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 ,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
第六条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 ,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公派留学博士回国待遇如下:
一、政策支持:
1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回国人员科研启动经费: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万元,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购买科研文献资料、组织国际学术会议等。
2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回国人员职业发展补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职业发展补助 ,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万元,用于购买职业发展培训课程、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3、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回国人员安家补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安家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5万元 ,用于购买家具 、家电等家庭用品 。
二、就业支持:
1、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就业补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就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5万元,用于购买就业培训课程 、参加就业招聘会等。
2、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创业补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补助 ,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万元,用于购买创业培训课程、参加创业投资会等。
3、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就业推荐服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为回国人员提供就业推荐服务,为回国人员提供专业的就业推荐服务,帮助回国人员尽快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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