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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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中标人以要与制造商签订“背靠背 ”合同为由,将制造商加入合同谈判中,但对方要求我们将“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条款删掉 ,并增加“非卖方原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为不可抗力”条款。因当时他们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应取得出口许可证 ”这一条款 ,而且出于对我们及进口代理权利的保护,我们不同意这些修改。距离中标通知书下达已经有两个多月了,我们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请问由我们单位直接发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妥当吗?

招标人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 ,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建议贵单位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机电办)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中标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此外 ,建议招标人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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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蔡刚的头像
    蔡刚 2025年09月11日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蔡刚”

  • 蔡刚
    蔡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

  • 蔡刚
    用户091105 2025年09月11日

    文章不错《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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